
電子煙產品的進口須遵守 1956 年海關(禁止進口)條例第 5A 條的規定 - 外部網站 (PI 規定)。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進口一次性電子煙,除非進口商持有藥物管制辦公室 (ODC) 根據 PI 法規頒發的許可證和執照。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進口其他電子煙產品(包括設備、配件和物質)都需要 ODC 頒發的許可證和許可證。
?只有企業才有資格獲得電子煙產品的進口許可證和執照。
旅行者豁免
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進入澳大利亞的旅客最多只能攜帶 2 支一次性電子煙。
自2024年3月1日起,入境澳大利亞的旅客僅可攜帶少量電子煙。這些電子煙必須用于與旅客同船或同機入境澳大利亞的旅客或其照顧者。
最大允許數量為:
?總共 2 支電子煙(無論是一次性的還是可重復使用的),
?20 個電子煙配件(包括煙彈、煙膠囊或煙彈盒),
?200毫升液體形式的電子煙物質。
根據《個人物品清單條例》第5條,含有受管制藥物(例如大麻油)的電子煙不計入上述限制。這些產品仍受 現行旅客豁免政策的約束。